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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基層警察特考
行政警察探花 陳佳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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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警察特考》
1.公立或立案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有證書者。
2.經高等或普考檢定考試及格者。
3.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滿18歲以上,28歲以下。
5.本考試之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現正服役者,須於本考試筆試考畢後之四個月內退伍,始得報考。
《警察特考四等》
行政警察人員: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2.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得有證書者。
4.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消防警察人員、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
3.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4.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5.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警察特考三等》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基層警察特考/考試科目&成績計算】
1.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3.英文
(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2.成績計算: (1)分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普通科目計三科,專業科目計三科,六科成績平均計算。 (2)本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警察特考四等/成績計算&考試科目》
1.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2. 成績計算: (1)分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普通科目計三科,專業科目計三科,六科成績平均計算。 (2)本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1.普通科目 : (1)◎A.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B.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1.保安警察學、警察勤務與戶口查察、※2.犯罪偵查、※3.警察學、※4.警察法規
(含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1.警察法規(含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
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2.外國警察法規與國際公法、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4.外國文(英文)、5.外語口試(英文)
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2.犯罪偵查、3.刑事鑑識、
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5.現場與證務處理
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2.犯罪偵查、※3.警察學、
4.情報學、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2.犯罪偵查、※3.警察學、4.犯罪學、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1.火災學、2.消防安全設備、3.消防戰術(含消防機械、緊急救護)、4.消防法規、
5.消防化學(含火災原因調查與鑑定)
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2.交通統計與分析、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4.交通工程與交通管制、5.交通警察學(含交通法規、交通執法、交通安全教育、交通事故偵查學)
※1.警察法規(含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2.電路學(含電儀表學)、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4.通訊系統原理(含載波學、無線電工程)、5.電工學
※1.警察法規(含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2.警察學、3.數位鑑識、
4.資訊管理、5.電腦犯罪偵查
※1.警察法規(含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2.犯罪偵查、3.刑事鑑識、
4.刑事化學、5.現場與證物處理
※1.警察法規(含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2.行政法、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刑事案件偵查與移送、5.立法技術與法制作業
2. 成績計算: (1)成績之計算,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 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2)本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六十分者, 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