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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警察考試最新考情】>分發與工作性質
   
 

錄取分發: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序分發任用。

 

《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類科
專業科目
工作性質
行政警察人員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三等:警察職務協助工作與執行院頒之督導事項、勤務制度之規劃及改進事項等。

四等: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值班、家戶訪查事項、交通事故處理事項等。
消防警察人員

內政部消防署及各縣市消防局。

災害防救、組織並訓練義消、消防安檢(建築物)、建立消防體系等。
交通警察人員
電訊組

三等: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四等:內政部警政署所屬機關及警察電訊所。
針對警察通訊專業技術業務,有效提升打擊犯罪效能。
外事警察人員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外事警官隊、各縣市外事組)。
刑事警察人員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預防犯罪及偵察犯罪(刑事警察局、各縣市刑警隊、刑事組)。
公共安全人員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國內安全工作為主,諸如情報蒐集處理、肅奸防諜、安全維護及內勤業務等。
犯罪防治人員
預防組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研究犯罪之原因與因素、規劃防治及降低其策略、犯罪矯正。
交通警察人員
交通組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交通秩序的整理改善以及交通事故的預防、處理與鑑定等交通安全工作。
警察資訊
管理人員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偵查網路罪犯,打擊網路犯罪問題,即通稱之網路警察。
刑事鑑識人員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刑事案件之鑑定服務及鑑識科技運用,以利全國各治安單位之刑案偵破。
國境警察人員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管理出入國境業務(如機場證照查驗)
水上警察人員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 警衛領海(目前已成立海巡署、負責領海、沿岸安全維護、各港口安檢工作、海上走私、偷渡等刑案查緝工作)。
警察法制人員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有關全國性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家戶訪查、外事處理等有全國一致性之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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