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為健全公共安全防災體系、提昇緊急救護服務、積極推動各項消防專業系統與制度、強化消防救災效能,以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特成立「內政部消防署」專責火災預防、災害搶救及緊急救護工作。分設綜合企劃、災害管理、火災預防、危險物品管理、災害搶救、緊急救護、火災調查、教育訓練、民力運用等九組,以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秘書、人事、會計、政風等四室,另以臨時任務編組成立督察室及資訊室,分掌各項業務;並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等二個派出單位。下轄基隆、台中、高雄、花蓮四個港務消防隊。
消防法明定之消防三大任務,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九二一大地震後,政府於民國八十九年公布之「災害防救法」賦予消防新的任務,除了火災外,更包含各種天然與人為災害。為因應「災害防救法」之施行,消防署業務擴增,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完成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案,除原設五組、四室、一中心外,並增設綜合企劃組、災害管理組、危險物品管理組、民力運用組四個內部單位及特種搜救隊、訓練中心兩個派出單位,編制員額由178人調整為350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