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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基層警察特考
行政警察探花 陳佳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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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政府宣佈台灣地區解嚴後,海上治安驟變,沿海地區走私械彈、爆裂物、毒品及偷渡等不法活動猖獗,政府基於維護社會治安,於民國七十九年元月成立保安警察第七總隊以肩負海防重責,淨化海上治安。
環顧世界使用海洋之先進國家(Seagoing States)對於海洋治安秩序之維持莫不投入大量之人力與物力,並具常設之武力以維護海疆主權。對於這樣的重責大任或有交予海軍來膺任、或有由海上專責機關負責,如美國之海岸防衛隊(U.S Coast Guard)、日本之海上保安廳(Japan Coast Guard)等。我國在過去對於海上治安秩序之維持一直交由海軍(R.O.C Navy)來統籌,然而基於兩岸情治及專業分工等因素,採用美、日等國家成立海上專責機構之模式,並以漸進之方式,由原隸屬於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第七總隊擴編成水上警察局,再由水上警察局改制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海洋巡防總局。從這樣的軌跡亦不難得知我國開始重視對於海洋的利用、養護、開發及維護之工作,所謂的「海洋國家」才真正開始有了一個奠基。